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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对总经理的要求,为规范总经理 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 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业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专职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09:01
章 程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1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进一步完善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实际 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 进行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 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 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三条 《重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隶属于公司董事会, 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专职处理部门,与证券事务部合并为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遵循"专业"、"服务"、"沟通"、"效率"、"务实"的工作理念,负责处 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为董事长、董事会决策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制定公司的 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对外投资及合同签订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 法律风险性的审查与分析,对公司法律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办理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 件等。 第一条 为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 的轨道,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便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能有效处理公 司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 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设法务总监一名、法务经理一名、法务专员等相关职位,具 体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5-12-05 09: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境内外 财务公司)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详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 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确保办理筹资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机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负责审定资金授 信和筹措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