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w(68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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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688418) -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震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 ...
震有科技(68841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
震有科技(688418)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 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 ...
震有科技(68841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 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 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页 共 7页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震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控 ...
震有科技(68841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 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震有科技(688418) -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 年 1 月 | | | | 第一章 | 总则 | 3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 | | 第三章 | 股份 | 4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4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7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8 |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17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20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27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7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30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35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7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9 |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41 | | ...
震有科技(68841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
震有科技(68841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 ...
震有科技(6884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2026-01-12 13: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 1页 共 5页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
震有科技(688418) -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询证函》的回函
2026-01-12 13:00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有关事项的询证函》的回函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目前,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存在涉及贵公 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本人在贵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贵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复。 吴闽华 2026 年 1 月 12 日 贵公司《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询 证函》已收悉,经认真自查核实,本人作为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就 公司问询事项回复如下: 1、截至目前,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存在对贵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