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zhou Shichuang Energy (68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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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激 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 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构成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及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 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董事 津贴,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五条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 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24 10:4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 风险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7-24 10:4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即公司 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7-24 10:4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的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
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5-07-24 10:4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2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