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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
锐明技术: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锐明技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10-22 11:46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选。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 ...
锐明技术: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10-22 11:46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二〇二四年十月 | | | | 第一章 | 释 义 1 | | --- | --- | | 第二章 | 声 明 3 | | 第三章 | 基本假设 4 | | 第四章 |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5 | | 第五章 |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11 | | | 一、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11 | | | 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1 | | |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3 | | 第六章 |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5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 释义内容 | | --- | --- | --- | | 锐明技术、本公司、上市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公司 | | | | 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
锐明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聘任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包括选聘、续聘、改聘三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 ...
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10-22 11:46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2 年 ...
锐明技术: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0-22 11:46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9 (1)现场会议: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开始(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请于会前 15 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
锐明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锐明技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 ...
锐明技术(0029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10-22 11:4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