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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30028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 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
利德曼(300289) - 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 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一条 为维护北 ...
利德曼(30028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 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 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
利德曼(300289)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6.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运 作,加强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 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利德 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 ...
利德曼(30028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者如有委员提出 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 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在不设立工作组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 ...
利德曼(300289)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 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 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 长提名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利德曼(30028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 独立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 ...
利德曼(300289)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报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 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
利德曼(30028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
利德曼(300289) - 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3月)
2026-03-06 11:3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 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破产重整投资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