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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帮企业催收欠款后部分截留如何定性
政商关系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 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本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亲 而有度、清而有为,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然而,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的接触交 往中,亲而不纯、贪图私利,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实践中,对于此 类行为,应从钱款性质、行为人主观动机、行为表现、侵害客体等角度予以分析,精准定性、严肃处 理。 有这样一起案例。钱某,中共党员,A市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该所主要负责辖区 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杨某,A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营企业、商户及医院的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业务。2023年至2024年,该科技有 限公司与B县辖区内多家企业、商户及医院签订协议,向其提供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服务。杨某考 虑其公司在A市,路途遥远、收费不便,遂请托钱某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代其催收相关经营主体拖欠 的检测费。其间,钱某共帮助收取检测费5.5万元,转交杨某3万元后,将剩余的2.5万元作为"辛 ...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毛云峰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姚 翔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周家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钟 华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21年,甲承诺帮助下属乙的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万元,甲未办成此事,之后基于 此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上述行为怎样认定?甲安排其子丁居住戊名下房屋后又"退还"的行为如何 定性?有意见认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还"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 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直辖市)B区某医院(国有事业单位)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 受贿罪。2014年至2024年,甲在担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设备、药品和耗 材采购、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 助,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和医院供货商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75万余元。 其中,包括前文所述:2021年1月,甲接受乙的请托,承诺帮助乙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现金1 万元,甲未办成此事 ...
非法收受财物1.21亿余元 刘跃进一审被判死缓
第一财经· 2025-06-23 10:02
微信编辑 | 格蕾丝 2025.06. 23 本文字数:439,阅读时长大约1分钟 封面图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据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委 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跃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跃进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 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 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 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跃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 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 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教育局副局长索贿炒股,听信“内幕消息”巨亏逾60%
Hua Xia Shi Bao· 2025-06-20 23:22
插手校园超市经营权后巨额索贿,湖北一县教育局原副局长获刑。 2025年6月5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孝感中院")公布二审刑事裁定书,孝感市孝昌县教 育局原副局长杨某立,利用职务之便为姐夫黄某兰等人在开办校园超市、企业协调用地等事项上谋取利 益,受贿共计约195万元,终审获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裁定书显示,杨某立在听信"内幕消息"后,使用贿款大举买入一只股票—— 铁汉生态(现名"节能铁汉",300197.SZ)。杨某立借用两个证券账户累计投入340万元,最终亏损逾 210万元,亏损幅度超过60%。 教育局副局长受贿获刑十年 2014年秋,孝昌县孟宗中学内悄然开出一家超市。经营者黄某兰只有小学文化,无意中发现了校内没有 超市的商机。神奇的是,当其他竞争者被校方以"校内禁设商铺"为由拒之门外时,黄某兰的"方便超 市"顺利拿到了经营许可。 谜底是黄某兰有着另一重身份——时任孝昌县教育局领导杨某立的姐夫。"杨某立多次到一中我的办公 室,提出希望将超市给他姐姐经营。第一次的时候我对杨某立说这个事情我不能表态,后来碍于情面以 及杨某立时任教育局的领导职务,我就答应了。"孝昌一中原校 ...
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类犯罪虽然是不同类的罪名,但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单位受贿 中,单位负责人与行贿人商定将本应给予单位的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对此行为往往存在认为构成单位 受贿罪、受贿罪或贪污罪的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 确认定行为性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至2024年,李某担任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主任期间,A科室为药品经销商黄某 谋取利益,陆续非法收受黄某给予的"科室建设费",这些钱款由李某保管、A科室人员知晓并使用或私 分,共计120余万元。2019年,李某向黄某提出希望黄某为其女儿李某某安排工作并缴纳"五险一金"。 黄某不想额外支付该笔资金,便向李某提出,减少给A科室的好处费,并将减少的部分用于支付李某某 的工资和"五险一金"。李某同意。后黄某将李某某安排到其朋友公司,在李某某未实际上班的情况下, 黄某朋友公司每月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该笔资金实际由黄某支付。李某某每月收 到"工资"后用于个人开支,但其对李某所在科室为黄某销售药品谋利并收受好处的事不知情。2019年11 月至2024年9月,黄某共为李某某支付"工资"及"五险一金 ...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内容提要】 查证钱款去向系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 的"自洗钱"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洗钱"问题时,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如何衔接?笔者结合案例,从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发现"自洗钱"问 题时在管辖及线索移转、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审查起诉等方面的监检程序衔接问题 进行分析,以资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某受贿案。2016年至202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承 揽相关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赵某某1000万元。2022年1月至3月,张某某将收受的钱款通过多人银行 卡间的多次转账后以挂名买房方式隐匿。2023年3月,监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同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在查办张某某受贿案中查明的其涉嫌洗钱罪的事实及证据。 案例二: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2016年至2022年,刘某作为某区公交公司总经理王某的专职司机,接 受商人尚某某请托,通过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尚某某承揽公交公司相关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尚某 某现金300万元。2024年5 ...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齐 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巧玲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谢 非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乙、丙共谋虚构种子采购数量向C公司多支付12万元并要求C公司返还,后三人将该12万元私 分,此行为如何定性?甲在丁退休前和退休后,均与其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 460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有意见认为,甲与丁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如何看待该 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等职务。 贪污罪。2014年11月,A市B区农业局拟向C公司采购水稻种子,由时任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甲具体经 办。在C公司供种前,甲与时任B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乙(另案处理)、B区农业局领导丙(另案处理)共同 商量决定,通过与C公司签订30吨种子采购合同掩盖实际28吨需求,虚构2吨种子(价值12万元)采购数量, 并要求C公司获得采购款后将12万元返给B区农业局,三人予以私分。后甲"代 ...
中国象棋的“秘密”:多少冠军靠“买卖”而来?
Jing Ji Guan Cha Bao· 2025-06-12 22:54
(原标题:中国象棋的"秘密":多少冠军靠"买卖"而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届比赛被中国象棋迷们"津津乐道"。 2012年10月,全国象棋个人锦标赛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举行。这项比赛始于1956年,是每年中国象棋 诸多赛事里最重要的比赛,获冠军者将荣膺"棋王"之誉。在2012年之前的56年间,中国象棋界诞生了15 位"棋王"。 时年23岁的北京棋手王天一,前五轮比赛4胜1和。随后,他连续战平4位名将许银川、赵鑫鑫、申鹏和 洪智。按照比赛规则,赢家得2分,和棋得1分,输者不得分。此时,王天一积分达到13分,与洪智、许 银川并列第一。 送钱给未成年人2万元 赢得首个"棋王"称号 关键的第10轮,王天一对阵江苏棋手孙逸阳。 1995年出生的江苏棋手孙逸阳,曾获16岁组全国象棋冠军、首届全国智力运动会青年团体亚军等佳绩, 被认为是中国棋坛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 2012年10月19日,比赛开始,孙逸阳执红,王天一执黑。孙逸阳先行,并一度取得优势。 2025年5月,一位中国象棋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向经济观察报回忆说,"我当时看了现场比赛。那个情况 下,感觉我(替孙逸阳)上,也能赢下了王天一。但没想到,后半段,孙逸阳跟走了魂 ...
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Core Viewpoint -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ope of supervisory objects under the Supervision Law, particularly focusing on whether certain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supervisory objects based on their appointment processes and the nature of their roles [1][2][3]. Group 1: Legal Framework and Definitions - The Supervision Law specifies that supervisory objects include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1]. -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clarify that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those who perform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 duties, either in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r in state-controlled enterprises [3][4]. - There are two categories of supervisory objects: those in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hose in state-controlled or joint-stock enterprises, with distinctions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enterprise [3][4]. Group 2: Case Analysis - In the case of Company A, which is 51% state-owned, the company’s party branch has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over significant matters, including personnel appointments [2][6]. - There are differing opinions on whether the appointed procurement manager, Huang, qualifies as a supervisory object; one view argues he does not due to the lack of formal appointment by a state body, while the other view supports his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the party branch's authority [2][6]. - The article supports the view that Huang should be considered a supervisory object due to the party branch's decision-making role and the nature of his appointment [2][6][7]. Group 3: Implications of the Case - Huang's actions, which involved using his position to benefit a private individual and accepting bribes,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the law, confirming his status as a state worker under the relevant legal framework [7]. - The case highlights the complexities in determining the supervisory status of personnel in state-controlled enterprises, particularly regarding the authority of party branches in such organizations [6][7].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 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 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 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基本案情】 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 丙,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大额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丙谋取利益,已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 畴,应依法以受贿罪定性。鉴于双方交往多年,存在一定程度的礼尚往来因素,甲乙夫妇送给丙的100 万元可以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予以扣除。由于甲乙夫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 处,认定甲、乙共同收受丙贿赂53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63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甲乙夫妇送给丙100万元,构成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对此应予单独评价,不应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应当将甲、乙收受丙的全部 财物630万元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