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受贿罪
icon
Search documents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齐 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巧玲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谢 非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乙、丙共谋虚构种子采购数量向C公司多支付12万元并要求C公司返还,后三人将该12万元私 分,此行为如何定性?甲在丁退休前和退休后,均与其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 460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有意见认为,甲与丁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如何看待该 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等职务。 贪污罪。2014年11月,A市B区农业局拟向C公司采购水稻种子,由时任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甲具体经 办。在C公司供种前,甲与时任B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乙(另案处理)、B区农业局领导丙(另案处理)共同 商量决定,通过与C公司签订30吨种子采购合同掩盖实际28吨需求,虚构2吨种子(价值12万元)采购数量, 并要求C公司获得采购款后将12万元返给B区农业局,三人予以私分。后甲"代 ...
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本案中,对于黄某是否为监察对象,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职务没有经党组织或者国 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不具委派性,不属于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因而不应该认定为监察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系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公司 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其研究任命的采购部经理,具有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属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 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 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 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 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 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 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 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基本案情】 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 丙,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大额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丙谋取利益,已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 畴,应依法以受贿罪定性。鉴于双方交往多年,存在一定程度的礼尚往来因素,甲乙夫妇送给丙的100 万元可以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予以扣除。由于甲乙夫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 处,认定甲、乙共同收受丙贿赂53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63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甲乙夫妇送给丙100万元,构成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对此应予单独评价,不应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应当将甲、乙收受丙的全部 财物630万元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2007年, ...
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迫使他人接受有偿代理服务构成何罪
【内容提要】 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胁迫他人接受代理服务等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此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系通过强迫交易行权钱交易之实,按照充分评价原则,一般按受贿罪定 性处理。对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又通过投资理财、经营活动、虚构借款协议等方式转移受贿赃款的, 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精准区分自洗钱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基本案情】 甲,A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乙,B私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甲关系密切。2021年10月,A海事局辖 区内要启用一个新码头,甲欲让乙来做新码头的船舶运输业务,但因需要垫资等原因放弃。后甲建议乙 来做新码头的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数据交换,又称"无纸交易")申报代理业务,即由乙名下公司为 停靠到码头的船舶进行EDI申报。按照相关规定,EDI申报业务系免费的政府公共服务,相关船舶经批 准并收到回执后才能进入码头停靠。实践中,EDI申报业务通常由码头承租方或货物承运方等单位自行 申报,也可以由申报单位自愿自费找代理机构代为申报。 甲为了让乙有偿做到该业务,遂组织乙、码头承租方丙、砂石承运方丁等人召开新码头启用安全作业专 题会,并以A ...
三堂会审丨帮亲属伪造职工身份参保骗取养老金如何定性
Core Points - The case involves Lin, a former official, who used his position to facilitate his wife's early retirement and pension collection through fraudulent means [2][5][15] - Lin's actions have been classified as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leading to his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8][12][18] Summary by Sections Basic Case Facts - Lin held multiple positions in B County, including Deputy Director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nd Chairman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mpany [3] - He engaged in a loan transaction with a contractor, resulting in a profit of 38.78 million yuan [3][4] Violations of Financial Laws - Lin was involved in creating a "slush fund" by fabricating labor contracts to siphon off 196,300 yuan [4][14] - He misappropriated funds for unauthorized employee bonuses and reimbursements [4][14]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 Lin's wife, Tao, sought to retire early by falsely claiming employment with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mpany, which Lin facilitated [5][15] - The company paid a total of 7,649.76 yuan for Tao's insurance, which was included in Lin's embezzlement total [6][18][20] - Lin received bribes totaling 1.245 million yuan from contractors during his tenure [6][8] Investigation and Legal Proceedings - The investigation began in March 2023, leading to Lin's detention and subsequent expulsion from the party and public office [7][8] - Lin was formally charged with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resulting in a four-year prison sentence and a fine of 400,000 yuan [8][12] Legal Analysis - The classification of Lin's loan to the contractor as either a legitimate transaction or a form of bribery was debated, with the conclusion leaning towards it being a violation of ethical standards rather than outright bribery [10][12] - The fraudulent cre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was analyzed under the lens of embezzlement, with Lin's intent to misappropriate public funds being a key factor [15][16][18]
涉嫌受贿罪 甘肃省原副省长赵金云被逮捕
news flash· 2025-05-09 02:03
涉嫌受贿罪 甘肃省原副省长赵金云被逮捕 智通财经5月9日电,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甘肃省政府原副省长赵金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 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金云作出逮捕决 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本案中,对赵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赵某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甲街道公款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 甲街道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李某使用,系甲街道集体决策,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不属于赵 某"个人决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虽然从形式上看甲街道将500万元公款借给李某经营使用系经"集体研究",但从实质上看,这一过 程自始至终是由赵某"个人意志"主导,本质上是赵某个人决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赵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所送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公款提供帮助,该行为同时构成受贿 罪。因此,对赵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 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明确, ...
以案明纪释法丨向确有资金需求的请托人高息放贷如何定性
本案中,关于甲高息放贷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确有资金需求,且乙主动向甲提出借款需求,甲放贷收取高息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不属于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作为党员干部,将钱款借贷给管理服务对象乙,通过民间借贷获取了大额回报,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违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实则系权钱交易的伪装。甲乙身份关系特殊,且借款 前后均存在利益输送,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了利益,双方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行受贿的非法目的, 属于受贿行为,应将全部利息认定为甲的受贿数额。 【内容提要】 实务中,对于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高息放贷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 违纪,抑或是受贿,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准确界定高息之外,关键要实质性审查是否具有权钱 交易之实,若具有权钱交易之实,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 据情况,选择最为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受贿数额一般以超过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对应的差 额部分来认定,若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无法查明,则可以超过 ...
三堂会审丨违法发放贷款并受贿应否并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张皓宇 重庆市荣昌区纪委常委 杨一龙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开州支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龙琎琎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 建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多次以民间借贷名义收取"利息",为何有的认定为违纪,有的认定构成受贿犯罪?有观点认 为,甲审核同意发放贷款3670万元仅仅是发放贷款的一个环节,因此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看待 该观点?对甲收受贿赂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应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按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 罪并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D区支 行党委委员等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甲在担任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筹集100万元 出借给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该公司为A市C区支行信贷客户,在此期间,该公司存在资金需求,同期 向其他民事主体有多笔借款,且多笔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并按3%的月利率收取利 息。2019年1月,甲收回本金100万元,累计收取利息45万余元。 ...
利用职权让亲友享受购房低价是否构成受贿
此外,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构成共同受贿。吴某虽对于其低价购房所获差价明知,但对陈某之前利用职 务便利帮助C集团谋利的事项并不知晓,因此无法认定其与陈某存在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吴某不构成 共同受贿。吴某获得的低价购房差价150万元应计入陈某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吕奕成 作者单位:上海 市纪委监委) 其次,陈某利用职权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虽其本人没有直接占有吴某所获购房差价,但仍构成受 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 此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指定、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的,构成 受贿罪。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陈某对于帮助C集团谋取利益,以及C集团之所以向其本人和吴某低价售房均 是因为其本人出面打招呼等事项,均系明知状态。陈某在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利益的情 况下,积极追求其本人以及吴某通过低价购房形式从C集团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看,陈某带着吴某去C集团购房之前,陈某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