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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执行口径明确 专家:进一步提升征管效率
Ren Min Wang· 2025-11-25 00:35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 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 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 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 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 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 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 ...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十二月起施行
(原标题: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十二月起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 告》),针对资源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从9个关键方面明确政策执行口径,该《公告》自 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 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 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等。 其中,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一是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 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 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 ...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及争议空间
Xin Hua Cai Jing· 2025-11-24 12:51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董道勇)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 正式实施资源税法。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进 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 施行。 记者注意到,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 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 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 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 ...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12月施行
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 告》),针对资源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从9个关键方面明确政策执行口径,该公告自2025 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税收手段,资源税法落地五年间,实际执行中逐渐暴露出部分税目争议较 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政 策落实的精准度,也给征纳双方带来征管困扰。 此次政策口径的明确,具有重要的多维价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 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 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利 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针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 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步明 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1:3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 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等。 据了解,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 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 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 ...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12月1日起施行
Sou Hu Cai Jing· 2025-11-24 11:16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 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 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 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 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 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 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 ...
京津冀绿色转型深入推进
区域经济持续向绿向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 "十四五"时期,中国绿色税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 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 购置税等专项政策"多策共促",涵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等多个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京津冀区域发展情况。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 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企业绿色转型成效明显。2021年至2025年前9个月,京津冀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达标减排共享受减征环境 保护税16.3亿元,京津冀企业每万元GDP相应承担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成本由18.6元下降至17.6 元,从而引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减排。 区域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销售收入占制造业企 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从2021年的40.6%降至2025年前9个月的34.4%。 区域能源交通向绿向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 ...
两部委发布公告: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Sou Hu Cai Jing· 2025-11-24 10:07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 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等。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 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 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 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 ...
财政部官宣,近3000亿资源税政策执行细节明晰
Di Yi Cai Jing· 2025-11-24 10:01
11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在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等九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该《公 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 整。 目前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 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而实务中针对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的争议,此次《公告》列出了上述正当 理由主要包括四项,比如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 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 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等等。 财税部门公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资源税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实践中存在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 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财税部门出新规。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 ...
京津冀绿色转型深入推进(锐财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 区域经济持续向绿向新 "十四五"时期,中国绿色税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 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 购置税等专项政策"多策共促",涵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等多个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京津冀区域发展情况。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 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企业绿色转型成效明显。2021年至2025年前9个月,京津冀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达标减排共享受减征环境 保护税16.3亿元,京津冀企业每万元GDP相应承担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成本由18.6元下降至17.6 元,从而引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减排。 区域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销售收入占制造业企 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从2021年的40.6%降至2025年前9个月的34.4%。 区域能源交通向绿向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