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CT(6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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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概念涨1.98%,主力资金净流入26股
Zheng Quan Shi Bao Wang· 2025-11-07 09:13
Group 1 - The fertilizer sector saw an increase of 1.98%, ranking 10th among concept sectors, with 54 stocks rising, including Hai Xin Neng Ke and Lu Hua Technology hitting the daily limit [1] - Notable gainers in the fertilizer sector included Fu Xiang Pharmaceutical and Ba Tian Co., which rose by 14.01% and 9.18% respectively [1] - The sector experienced a net outflow of 241 million yuan in main funds, with 26 stocks receiving net inflows, and Tian Qi Lithium leading with a net inflow of 308 million yuan [2][3] Group 2 - The top stocks by net inflow ratio included Lu Tianhua, Lu Hua Technology, and Hai Xin Neng Ke, with ratios of 41.81%, 31.64%, and 20.62% respectively [3] - The highest trading volume in the fertilizer sector was recorded for Tian Qi Lithium, with a trading volume of 30.77 million yuan and a turnover rate of 6.92% [3] - Other significant stocks included Chang Qing Co. and Lu Hua Technology, with net inflows of 85.84 million yuan and 83.53 million yuan respectively [3][4]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现场审阅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1 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 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 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条 独立董事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西潞安化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潞安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 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聘任及离职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11-07 09:01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1-07 09:01
第一章 总则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 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 ...
潞化科技(600691) -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1-07 09:0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的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