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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13 09:56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8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 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其中史昕先生以通讯 表决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汪海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 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公告
2024-03-13 09:54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9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1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 --- | --- | --- | | 2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 2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 2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000.00 | | 2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5,000.00 | | 24 |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 25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 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 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 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 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 2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 ...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03-13 09:54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合肥合锻智能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