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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 -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有章可循、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对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由审计部与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和独立性原则,确保评价工作标 准统一、客观公正。 全面性,是指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的各种业 务和事项。 重要性,是指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高风险领域。 独立性,是指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相互分离。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内部控制运行 是否有效。 第七条 内部控制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 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 资源政策和激励约 ...
中光防雷(3004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中光防雷(30041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四川中 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委托理财;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二)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进行非股权类的投资; (三)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股权类投资;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 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提出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投资时, ...
中光防雷(300414)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 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各专 业委员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
中光防雷(30041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
中光防雷(3004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 ...
中光防雷(300414)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 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 ...
中光防雷(30041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薪酬与考 核委员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 ...
中光防雷(30041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14: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