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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结果公告
2025-08-29 12:10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2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012,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31%,累计增持金额 为 13,698,705.27 元(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上海博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98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72%,累计增持金额为 28,871,043.85 元(含 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上海晨暨鑫和上海博强合计增持 3,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03%,合计增持金额为 42,569,749.12 元(含印花税、交易 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 增持主体名称 | 上海博强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 | 增持主体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 |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 √是 否 |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 ...
明冠新材(688560)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5-08-29 12: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38-1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和增持人均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 AN138-1 号 致: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上海晨暨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曾用名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 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风控审计部及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活动、财务信息等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监察和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和实现经营目 标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风控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组织与实施。风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 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风控审计部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 1 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 3 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4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2 第 1 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明 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 行,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会在选举两 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五〇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10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 2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 1 -页/共 12 页 第 1 条 为保证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办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第 1页/共 10 页 第 1 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明冠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办 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证券办印章。 第 4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
明冠新材(688560) -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9 11: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公司由明冠能源(江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经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667497406N。 第3条 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第5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6条 公司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