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all Electronic(603629)
Search documents
利通电子:11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5-11-07 09:59
Group 1 - The core point of the article is that Litong Electronics announced the cancellation of its supervisory board and the revision of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during a board meeting held on November 7, 2025 [1] - For the first half of 2025, the revenue composition of Litong Electronics was as follows: precision metal stamping structural parts accounted for 60.39%, computing power business 32.02%, electronic components 4.24%, molds 1.49%, and others 1.39% [1] - As of the report date, the market capitalization of Litong Electronics was 7.5 billion yuan [1] Group 2 - The article also mentions the broader context of the art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highlighting that the Louvre theft incident involved uninsured artifacts and that the domestic art insurance market, valued at 4.8 billion yuan, faces challenges due to pricing difficulties [1]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5-11-07 09:47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5 年 9 月 15 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 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不包括证券投资、 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利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 银行间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第一章 总则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2 号》")、《江苏利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指引 2 号》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
利通电子(603629) - 603629:利通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07 09: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 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