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te Optics(68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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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68812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 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实体新设由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实 ...
蓝特光学(688127) -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 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 ...
蓝特光学(688127) -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 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
蓝特光学(688127)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9-08 11:16
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 1108 号 1 幢。 | | | | 第一章 | 总则 | 2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 第三章 | 股份 |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6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7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0 |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3 |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6 |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4 |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28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33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 | | 第 ...
蓝特光学(6881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
蓝特光学(688127)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职程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 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4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
蓝特光学(6881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 ...
蓝特光学(68812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 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 ...
蓝特光学(6881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应当建 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
蓝特光学(68812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9-08 11:16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蓝 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