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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300946)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13:09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修订) | 1 | . . | | --- | --- | | - | . | | 1 - | . |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莆 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莆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300155517020R。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63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670 ...
恒而达(3009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
恒而达(30094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 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
恒而达(300946) -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 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应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出问询函等方式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 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 ...
恒而达(300946)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下同)、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 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
恒而达(30094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 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同时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
恒而达(30094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 ...
恒而达(30094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
恒而达(30094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5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 审计部门的工作人 ...
恒而达(300946)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3:0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总经理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处的行业,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