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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28 16:26
Core Points - The article outlines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resignation of directors at Jianghe Creation Group Co., Ltd, aiming to ensur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ability and protect shareholder rights [1][2]. Group 1: General Principles - The resign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1]. - The management of director resignations should adhere to principles of legality, transparency, smooth transition, and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 rights [1]. Group 2: Resignation Conditions and Effectiveness - Directors can resign before their term ends by submitting a written resignation report, which becomes effective upon receipt by the company [2]. - Directors automatically leave upon the 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if they are not re-elected at the end of their term [2]. -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can resolve to dismiss a director, effective immediately upon the resolution [2]. Group 3: Handover Procedures and Unresolved Matters - Resigning directors must hand over all relevant documents and unresolved matters within three working days after their resignation takes effect [2]. - If a resigning director is involved in significant investments or financial decisions, the company may initiate a resignation audit [2]. - The company can require resigning directors to fulfill any outstanding public commitments, with the right to seek compensation for any losses incurred [2]. Group 4: Obligations of Resigning Directors - The fiduciary duties of directors remain effective for three years after resignation [3]. -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regarding company secrets persist until the information becomes public [3]. - Resigning directors must cooperate with the company in follow-up investigations regarding significant matters during their tenure [3]. Group 5: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 The board of directors will review any breaches of commitments or fiduciary duties by resigning directors and may pursue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incurred [4]. - Resigning directors can appeal the board's accountability decisions within 15 days of notification [4]. Group 6: Miscellaneous - Any matters not covered by this system will be governed by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5]. -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responsible for interpreting this system, which takes effect upon approval by the board [5].
公告精选︱惠城环保:上半年净利润502.04万元 同比降低85.63%;居然智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CEO汪林朋逝世
Sou Hu Cai Jing· 2025-07-28 14:14
Key Points - The actual controller, chairman, and CEO of Juran Smart Home, Wang Linpeng, has passed away [1] - Jianghe Group's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segment won contracts worth approximately 13.694 billion yuan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year, representing a year-on-year increase of 6.29% [2] - Dele Shares plans to transfer 100% equity of Derui Mining to Fengyang Mining Investment [2] - Sichuan Chengyu led a consortium that won the bid for the G5 Jingkun Expressway expansion project from Chengdu to Ya'an [1] - Huai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ported a net profit of 5.0204 million yuan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year, a year-on-year decrease of 85.63% [2] - Awei Electronics intends to issue convertible bonds to raise no more than 1.901 billion yu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R&D center [3] - The company Tianyi pla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e-enterprise network terminal production procurement project [1]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事和高管")持有及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管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07-28 10:31
第二条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管理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 制度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或"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 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 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 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公司章程( 草案)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七月 中国·北京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集团"或"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 ...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7-28 10:3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