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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09-01 13:17
证券日报网讯 9月1日晚间,越剑智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孙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
越剑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09-01 12:42
证券日报网讯 9月1日晚间,越剑智能发布公告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日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
越剑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09-01 12:42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网讯 9月1日晚间,越剑智能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
越剑智能(60309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
越剑智能(60309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 ...
越剑智能(60309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机构或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合担任 ...
越剑智能(60309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任,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