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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软件(688588)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罗敏)
2025-04-17 12:27
科创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 本人罗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苏州工业园区凌 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 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
凌志软件(688588)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美)
2025-04-17 12:27
本人刘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苏州工业园区凌 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 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
凌志软件(688588)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韩世君)
2025-04-17 12:27
科创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 本人韩世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苏州工业园区 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 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 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
凌志软件(688588) - 凌志软件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5-04-17 12: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23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金融产品进行严格评估。 (五)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程序 公司(包括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或全资、控股子 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1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 投资金额: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 ...
凌志软件(68858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报告
2025-04-17 12:27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并结合《苏 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苏州工 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2024 年度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对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林俊先生、独立董事桂水发先生和 董事吴艳芳女士三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林俊先生担任。 各位委员具备金融财务知识、专业理论或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委员会的专 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制度的 要求。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 了会议,具 ...
凌志软件:2024年净利润1.24亿元,同比增长43.65% 拟10派2元
快讯· 2025-04-17 12:06
凌志软件公告,2024年营业收入为11.14亿元,同比增长59.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 亿元,同比增长43.6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7798.6万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2.74%。 ...
凌志软件(688588) - 凌志软件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4-11 10:50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15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凌志软件(688588) - 法律意见书
2025-04-11 10:49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工 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