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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6-24 11:11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71738000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375 分 类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 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 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7日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文 号 〔2024〕10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 ...
金通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06-14 09:31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58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 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6月 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4-05-27 0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77 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 申报会计师,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范荣,金通灵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 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 1 — 颜利胜,金通灵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 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志刚,金通灵 2017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查明的事实,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荣、颜利 ...
关于对金通灵的监管函
2024-05-16 07:31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84 号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建华、申志刚: 2024 年 1月27 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亏损 3 亿元至 4 亿元。4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 万 元。你公司《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6.2.1 条的 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财 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华、申志刚的监管函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 ...
金通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现场检查报告
2024-05-15 11:51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通灵 | | | | --- | --- | --- | --- | | 司 |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义 | 联系电话:010-51662928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庆龄 | 联系电话:028-86150039 |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郑义、陈庆龄 | |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 | |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 | | | | | 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2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19日 | |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 (一)公司治理 是 |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查阅公司历次董 | | | | |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核查董监高变动资料及相关公告;查 | | | | | 看公司办公楼、厂房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
金通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05-15 11:5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通灵 | | ---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义 | 联系电话:010-5166292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庆龄 | 联系电话:028-8615003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3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 0次 | | 次数 |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 | |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 |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 | |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 是 | |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 | | 度) | | | | 否,详见"5.现场检查情况"之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 | | 改情况"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金通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2024-05-15 11:5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9 号)同意,金通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8,899,676 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80,000 万元。公 司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01.90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申 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042 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我公司") 作为金通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金通灵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 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 | 发行人名称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
金通灵:金通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05-09 11:17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 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 下午 15:00 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 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 ...
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4-05-09 11:17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56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 24 号),公司董事会及年审 会计师高度重视,就年报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核查,逐项予以落实 并进行书面说明。年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金通 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4]0011011404 号)。 现对年报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你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5,008.16 万元,同比下降 6.60%,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50,551.07 万元,同比 下降 39.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金通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09 11:17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5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 号,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