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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治建设,保障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同 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三名,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法律相关背 景。 (一)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对公司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法治建设、诚信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1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法治建设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更好地沟通和协调内、外部审计,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北 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经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1 10:01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办法》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依法行权 履职,提升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 的原则、事项、管理、监督和责任。 (五)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视 情况决定扩大、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指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涉及董事会授权经理层事项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职权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派出董事的管理,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明确外派董事职责,确保外派董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派出董事的管 理。 第三条 外派董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维护所有者权益原则;坚持依 法、依规、依纪管理原则。 第二章 外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任职企业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 等专业知识及业务经验;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职责; (四)其他担任外派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和知 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北 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或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 有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三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遵循审慎开展、依 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 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 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 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 ...
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5-08-11 10:0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