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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 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并予 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刚)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 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规定,在 2024 年度工作中,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 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相关意见,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相关职责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子公司。 第三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 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 业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 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 的财务行为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报告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程
2025-04-29 14:4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程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证券管理部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处理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2025-04-29 14:48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 | |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裁是指总裁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裁名义对外行使 其权限的授权代表。 第三条 总裁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总裁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考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履行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
华海药业(600521)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4-29 14:48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