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HIGH(3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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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12-13 08: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瀚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24.1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
新瀚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3 08:4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7日以电话和邮 件的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张海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 ...
新瀚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13 08:42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 ...
新瀚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13 08:4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电话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 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7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 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严留新先 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 及使用不超过41,5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使用期 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 ...
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核查意见
2024-12-13 08: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新瀚 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00元,共计募集资金62,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 用4,386.79万元(不含税)后的募 ...
新瀚新材: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2024-12-13 08:4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将募 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其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下同)及 "建设研发中心"完成时间由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延期未 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该项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万股,发行价 ...
新瀚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4-12-13 08:4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3,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41,5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 买安全性高、稳健型的投资产品。本授权额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 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 ...
新瀚新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12-10 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 瀚新材,证券代码:301076)于12月9日和12月1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 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 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其他情形。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已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 ...
新瀚新材(301076) - 2024年11月2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4-11-21 14:34
Group 1: Market Competition and Industry Landscape - PEEK is expected to trigger market competition, with a stable industry structure and limited suppliers for DFBP, primarily concentrated in China and a few overseas manufacturers [2] - The competition among different companies will benefit the expansion of downstream niche markets, with the company planning to enhance customer development efforts to absorb new production capacity [2] Group 2: Product Insights and Market Potential - The company's light initiators have a significantly higher gross margin compared to competitors, attributed to both product variety and cost advantages [3] - HAP products are increasingly used in high-end cosmetics, with a growing number of brands adopting them due to heightened consumer awareness of safety and health [3] - HDO is projected to have a larger market demand than HAP, serving as a versatile cosmetic ingredient with moisturizing and antibacterial properties [3] Group 3: Production Capabilities and Strategic Outlook - The company has innovated its Friedel-Crafts reaction process, allowing for flexible production adjustments based on market demand, enhancing production efficiency [4] - Future product development will focus on optimizing the production structure of aromatic ketones while expanding into specialty engineering plastics and cosmetic raw materials [5]
新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1-12 1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