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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
2024-12-23 09:55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已收悉。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发行人"或"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并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 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 ...
利柏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4-12-20 09:46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汇会专[2024]1064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00 万元,拟投向"南通利柏特重工有限公司大型工业模块制造项目", 生产基地占地面积约 470,000 平米;2)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 余额为 65,563.57 万元;3)本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3.05%,投资回收期 为 6.06 年(不含建设期)。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构成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单 位工程造价和设备单价的合理性,与公司现有项目和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对比是 否存在差异;(2)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现金流、分红及已 审议的未来项目投资、资金缺口测算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规模 的合理性;(3)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依据、过程、结论,募投项目占地 面积、投资金额等与项目产值是否匹配,项目毛利率等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 发行人同类项目的对比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 ...
利柏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20 09:46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 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关 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利柏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2024-12-18 10: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3-2-1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 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D 游 通 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D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 之 | 声 明. | | --- | | 日 求… |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22 | |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利柏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4-12-18 10:12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6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 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 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 ...
利柏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4-12-18 10: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利柏特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