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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000657) -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公告
2025-01-07 16:0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独立董事。 会议应当参与表决的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独立董事 3 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0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2025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 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预计符合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公司 ...
中钨高新(000657)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1-07 16:0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05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 ...
中钨高新(000657)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1-06 16:0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
中钨高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30 09:0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中钨高新发行股 份并支付现金购买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柿竹园公司或标的 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或本次重组)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 ...
中钨高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12-30 09: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钨高新的委托,担任中钨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中钨高新全体股 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 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 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本独立财 ...
中钨高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4-12-30 09:05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4-1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沃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柿竹园公司"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8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披 露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32 号)。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积 ...
中钨高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26 10:49
EUT FELS IT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香港 HONGKONG · 广州 GUANGZHOU · 西安 XI`AN 致: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编号:嘉源(2024)-02-118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矿 钨业)的委托,担任五矿钨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就五矿钨业及其一 致行动人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矿股份)收购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钨高新或上市公司)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五矿钨业及 五矿股份因收购上市公司(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编制的《中钨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简称《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 ...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24-12-26 10:4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钨高新 股票代码:000657 收购人名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6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批准或核准。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收购人已承诺基于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且确认其已履行完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 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一致行动人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 ...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24-12-26 10:4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钨高新 股票代码:000657 收购人名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6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 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全部所需的 ...
中钨高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2024-12-26 10:4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钨高新 股票代码: 000657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声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受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五矿钨业集团 有限公司收购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 顾问报告。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 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 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 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