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Guangdong Suqun New Material (301489)
icon
Search documents
思泉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19 11:05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在公司综合楼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 加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 ...
思泉新材: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24-01-19 11:05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任泽永先生(简历见附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附件: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任泽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任泽永:男,198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深 ...
思泉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19 11:05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发出。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在公司综合楼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实际参 加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任泽明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认为: ...
思泉新材: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3年培训情况报告
2024-01-15 11:05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思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泉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思泉新 材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保荐机构应尽的职责,对思泉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计划、多层次的后续培训,所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有关持续督导的最新要求进行。 2024 年 1 月 8 日,长城证券相关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完成了对思泉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持续 培训工作,特向贵所报送培训工作报告。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2023年培训情 ...
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01-08 10:03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0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 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
思泉新材: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01-08 10:03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思泉新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12 月 20 日,思泉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致: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
思泉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12-21 11: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已经或 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
思泉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12-21 11: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 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 ...
思泉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2023-12-21 11: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思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