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HOPE(0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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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希 望(000876) -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5-02-14 09:46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New Hope Liuhe Co.,Ltd.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1-1 新希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5〕1200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发行人")会同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所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 实,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现就贵所问询函中提 出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 五入所致。 本回复的内容按如下字体列示: | 问询函所 ...
新 希 望(000876) - 发行保荐书(修订版)
2025-02-14 09: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新希望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新希 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希望")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1-1 | 声 明 1 | | --- | | 目 录 2 | |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 |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3 | | (二)发行人基 ...
新 希 望(000876)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承诺函
2025-02-14 09:4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 承诺函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被受理。本次变 更前,签字律师为贺云帆、曹美竹、林凤霞,现拟变更为贺云帆、林凤霞。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曹美竹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 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贺云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 主要从事证券、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 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林凤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等资 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企业改制、股权激励、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 再融资工作。 曹美竹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曹美竹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曹美竹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曹美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 ...
新 希 望(000876)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02-14 09:4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二月 | | | | 正 | 文 4 | | --- | --- | |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 2 4 | |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 3 72 | |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 4 80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希望六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出具"审核函〔2025〕 120001 号"《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新 希 望(000876) - 上市保荐书(修订版)
2025-02-14 09: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新希望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新希 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希望")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 ...
新 希 望(000876)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025-02-14 09:45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特此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曹美竹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 师。 基本情况: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被受理。本 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贺云帆、曹美竹、林凤霞,现拟变更为贺云帆、林凤霞。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 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23-5-1-2 (以下无正文) 6-23-5-1-1 ...
新 希 望(000876)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5-02-14 09:45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 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证券代码:000876 | 证券简称:新希望 | 公告编号:2025-06 | | --- | --- | --- | |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 2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 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新希望 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5〕12000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新 希 望(00087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025-02-14 09: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招证发(2025) 71 号 签发人:刘波 6-23-5-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4 年 12月 21 日被受理。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 工作。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贺云帆、曹美竹、林凤霞,现拟 变更为贺云帆、林凤霞。 - 1 - 6-23-5-2-2 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曹美竹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 项目的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承诺对贺云帆律师、曹美竹律师、林凤霞律师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变更后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 等): 本公司对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 为贺云帆律师、林凤霞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