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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焦作万方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7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委托理财操作程序,加强理财风险管控,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流动性较好(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稳健型或 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评估, 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不可片面追求高收益。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只能利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 应遵照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投(融)资 活动、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同时,财务副总应向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安排其对有关重大事项 进行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年度生产 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二)公司财务状况;(三)募集资金的使 用;(四)重大投资情况;(五)融资情况;(六)关联交易情况;(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 面会并提供相关支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
2023-10-26 11:47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反舞弊工作条例(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7
反舞弊工作条例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 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 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和报 告;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 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 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 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 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新当选董事自动成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 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1 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 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 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2023-10-26 11:44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规范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 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