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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 -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职能,提高董事 会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司 管理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 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成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
锋龙股份(00293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浙 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 ...
锋龙股份(002931)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关联方占用浙江锋龙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 ...
锋龙股份(00293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
锋龙股份(002931)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组成,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 ...
锋龙股份(00293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
锋龙股份(002931) - 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 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现金管理的资金不得 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及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 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 ...
锋龙股份(002931) -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
锋龙股份(00293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 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 ...
锋龙股份(00293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